为探索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参审机制,切实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11月6日,在充分筹备下,香河县法院首次尝试“2+3”陪审模式,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案件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王某诉被告边某、李某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15年3月14日11时,被告边某驾驶的轿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该事故经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边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的此次要责任,乘车人原告王某等无责任。被告边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香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支出了医疗费用,后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调解未果,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781.15元、鉴定费等共计60281.75元。
该院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但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话,不利于深层次化解矛盾。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该院决定启用“2+3”大陪审制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2”代表法官人数,“3”代表陪审员人数。该院从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了包括王某在内的3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切实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案件开庭前,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查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在开庭时,陪审员王某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的优势向原被告发问,阐明事实与利害关系。陪审员张某发挥担任村支书,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优势,向双方讲事实摆道理。在合议庭耐心细致进行辨法析理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共计43612元,被告边某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等共计1622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共计5587元。至此,该案当庭调解成功。在场旁听的人大代表及部分群众对法院高效、快捷、便民的办案模式给予一致好评。
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行以来,作为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的香河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精心选任高素质的陪审员,积极培训提高,扎实推进各项试点工作。这次“2+3”大陪审制的尝试,是该院自今年5月被最高院确定为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探索尝试。在“2+3”模式中,目的在于赋予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更大的权限,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能形成多数意见,这是对之前已施行的“1+2”等模式的新拓展,在改革完善陪审制度、深化司法民主上迈出了更大一步。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君表示,“2+3”大陪审制不仅改变了以往‘陪而不审’的尴尬,充分发挥了陪审员生活阅历和专业知识丰富的特长与民主监督的作用,而且很好地弥补了主审法官的短板,最大程度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得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今后,该院将继续加大探索发挥陪审员作用的新方法、新方式和新思路,为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