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河北法院网
廊坊法院网
新华网
人民法院报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