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一家具厂的两名工人,只因借工具而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结果一人一气之下将另一工友打成轻伤。自己却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芮某与被害人刘某系香河县某家具厂工作的工友。2015年5月8日9时许,芮某与刘某在同一车间工作,芮某想借用刘某身旁的枪油,刘某不愿借,双方因此事引发争吵并互相扭打,芮某用制作沙发的“气钉枪”工具将刘某打伤,致刘某左手第三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芮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芮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未反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芮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