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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扣押水泥管 法官冒雨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5-07-21 15:33:03 打印 字号: | |

霏霏细雨中,看着满载水泥套管的大货车渐行渐远,香河县人民法院蒋辛屯镇法庭庭长李洪利和几名法警,用手胡乱抹了一下脸上的雨水。“都是跑外做生意的,都不容易”,李洪利自言自语道。 

这一幕,发生在6月26日李洪利调解完一起纠纷之后。发生纠纷的双方,一家是河北省清苑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是河北省三河市某打井队。一个公司在保定,一个打井队在三河,两个外地公司的纠纷,怎么会让香河县法院的法官来调解呢?事情还要从更早说起。

6月21日,河北省清苑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接到三河市某打井队要求购买320米钢筋水泥井管的电话,电话中打井队承诺货到付款。由于以前有过一次业务合作,业务员马上备货租车,第二天一早,货物就送到了打井队指定的交货地点——香河县蒋辛屯镇。但是货到之后,打井队负责人不但不给钱,还以上批货质量有问题为由,强行将货车及货物扣押。经过两天的协商,打井队只同意放走外租的货车,却将48根几米长的水泥套管卸在了路边。

“这批货价值16000多块钱啊,”负责处理此事的该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苏某着急地说,“这些水泥套管本来利润就不高,再加上运费,要是不能把套管运回去,公司损失太大了。”无奈之下,6月25日,该实业有限公司向香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当天案件就移交到该院蒋辛屯人民法庭。

庭长李洪利接到申请书后,马上组织人员分析案件,详细了解情况,并约定双方在6月26日上午8点半,到现场调解纠纷。

6月26日一大早香河县下起了雨。当事人苏某本以为调解会泡汤,可让苏某没想到的是,不到8点,法官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赶紧到现场调解纠纷。李洪利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指出打井队强行扣押货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对上次供货质量有质疑,可以另案起诉。通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打井队同意将扣押的水泥管返还给该公司。

直到中午11点多,所有货物才装好。此时的苏某再也抑制不住感动的泪水,他激动地说:“香河县法院法官和法警冒雨帮忙装车,以前也没经历过这种事,这样的法官让我觉得心里热热的。谢谢你们!”

责任编辑: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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