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法利益,一家具厂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80000余元并占为己有,最终被香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将其违法所得款81408元发还至该家具厂。
被告人宋某,原系香河县某家具厂出纳。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利用在香河县某家具厂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将由其保管的该家具厂的饭费、电费等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81408元盗走,用于其个人购买生活用品及吃喝等花费。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职务侵占案件频繁发生,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员工法制观念淡薄和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此,为防范职务侵占案件发生,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对那些重点环节、经手管理财物的员工,在上岗之前应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和培训,上岗后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防控能力,防微杜渐,有效减少和避免经济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