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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拾金据己有 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王春蕾  发布时间:2015-07-07 14:57:37 打印 字号: | |

    夏某到银行取钱不慎遗落10000元现金,被随后办理业务的一女子拾走,夏某找到该名女子欲协商还款,哪料到女子矢口否认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夏某将这名女子杨某诉上法庭。
    2015年4月17日10时许,夏某到香河县某信用社支取现金30000元,因办事匆忙,仅取走其中20000元,剩余10000元遗落在银行柜台窗口。夏某觉察后立即回到事发银行查找。经调查监控录像显示,其遗落钱财被随后在同一柜台窗口办理业务的杨某拾得,并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夏某找到杨某想要回属于自己的10000元现金,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拾得遗失物后,未及时归还失主,而据为己用,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调解工作。后杨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主动返还夏某遗失的10000元现金。至此,一起拾得遗失物纠纷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到他人财物应当积极予以返还。但不少人觉得,捡来的钱不还并不犯法。其实从法律角度讲,拾得他人遗失物,如果拒绝返还,则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责任编辑: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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