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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军:躬身作公仆 丹心铸法魂
香河法院安头屯法庭副庭长 李百军
  发布时间:2015-06-30 10:35:21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有幸站在这里,向大家汇报自己几年来在审判工作中的经历和感悟,这是院党组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是对我的一种鞭策和鼓励,我感到十分的荣幸。首先在这里,请允许我向香河法院的各位前辈们、向长期以来与我共同工作的同事们致以深深的敬意!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躬身作公仆 丹心铸法魂》。

我叫李百军,现任安头屯法庭副庭长。2008年2月进入香河县人民法院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近3年来我在全院民事案件审判中的结案率、调撤率始终名列前茅。今年截止到6月份,我收案125件(另有旧存23件),结案104件,结案率为70.27%,其中调撤案件82件,调撤率为78.85%。由于工作成绩较为突出,也得到了组织上和领导的好评与肯定,曾先后荣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三等功,在全市法院岗位大练兵活动中被评为岗位能手和优秀裁判文书,被我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个人等荣誉。我深知个人取得的一点成绩,虽然有自己一些勤奋的因素,但更得益于领导对我的的精心培养和厚爱,得益于同志们对我的热情帮助和支持。借此机会,我衷心的对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最真挚的感谢!

2009年我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一名书记员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办理案件,成为了一名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官”。曾有人说“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象征”,一句话道出了“人民法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理想形象,神圣而又崇高。当我穿上肩负着天平的法官服,胸前戴上庄严的法徽、坐在神圣的审判庭上审理案件的那一刻起,我在心里暗暗地立下誓言:一定要做一名正直的、替老百姓着想的、勇于担当的好法官。

曾记得,我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香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是个外地人,其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告公司的机器设备,后我依法对相关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并在上面张贴了封条。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第二天,和我关系不错的一个初中同学就找到我给被告公司说情,他说被告公司的某位领导和他关系很不错,听说我俩是同学,就托他让我把张贴的封条先去掉,并要求在案件审理时对被告公司予以照顾。我说查封是依法进行的,在本案审结前我若没有收到原告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我没有权力且不会揭掉封条解除保全措施的,同时我告诉他,法律是庄严的,咱俩关系再好,也不能撼动法律,我作为执法者,你也不希望我知法犯法吧,你若是真想帮助被告公司,你可以问问被告是否拖欠了原告货款,开庭前双方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私下和解,尽快结案尽快解决这件纠纷,这才是被告公司现在应该做的。同学见我严词厉拒、态度忠肯,也不好再说什么就回去了。后来没等到开庭日期原告就到法庭找到我,说和被告公司已经私下和解,被告履行了给付欠款义务,今天来法庭撤诉。最后临走时,原告激动地对我说:“谢谢你李法官,这笔货款十几万元我向被告催要将近两年了,来回跑了好多趟也没有讨回,起诉前我还有顾虑,担心法官会偏袒当地的被告公司,没想到起诉后短短二十多天,被告就把欠款还给我了,看来是我多想了,应该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真心谢谢你们了!”。看着原告离开的背影我在想,是不是保全措施中张贴的封条对被告公司产生了威慑力,影响到了公司的外在形象,从而督促被告尽快地给付了欠款呢?后来我的猜测在找我说情的同学口中得到了验证,同时他还告诉我,张贴的封条确实影响到了公司的形象和生意,他向我说情不成,还是他从中做了被告公司领导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的私下和解。得知这一情况后,我深刻领悟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有人说情时只有敢说“不”,懂得拒绝,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曾记得,我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儿子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得知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后,我在给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答辩状等材料时,都是亲自到其家中送达,没有向其他案件一样让原告来法庭领取。我在送达过程中原告说,妻子已经去世多年,现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了,儿子儿媳妇早在三年前就搬到县城居住,只有自己住在村中的老房子里,女儿时常过来看他,并给他一些日常开销的钱,但儿子平时对他不闻不问,也不给他钱花,同时原告还告诉我,在一次父子二人发生冲突时,儿子将女儿给他新买的一辆老年代步车给砸坏了,他准备赡养案件审结后,再起诉儿子赔偿车辆损失。我在向原告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的基本想法是,本案应侧重于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力争在本案顺利调解的基础上,再就双方赔偿车辆损失的纠纷进行诉前化解,这样既可以使父子二人重归于好,又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所以在开庭前,我上门找到了被告了解情况,当时他妻子也在家,被告也是满腹委屈,他说自己和父亲的脾气上不来,回家一见面就因琐事发生争吵,因此自己就很少回家了。我看被告虽然是个急脾气,但他和妻子都是通情达理之人,我就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想法。为了照顾原告行动不便,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将双方的开庭地点安排在原告居住地的村委会处,对双方赡养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中调解过程中,我对被告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析理明法,就《婚姻法》中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从社会公德、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方面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劝说他要善待老人,后来被告在惭愧之余表示以后一定会孝顺父亲,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顺利调解后,在现场我趁热打铁又和被告说起他砸毁原告车辆一事如何解决,被告当时就承诺他一周内将车辆修好后给父亲送回家中,因此一起赔偿车辆损失的纠纷就这样诉前化解了。事后我就赡养案件和修车纠纷进行了电话回访,老人说:“儿子这个月按时给我赡养费了,老年代步车早就给我修好了,平时呢儿子儿媳妇也时常回家看看我,做做饭,做做家务。还是法官好啊,既帮我解决了生活问题,又帮我和儿子重归于好,谢谢党和政府了!”。听着电话那头感谢的话语,我的内心感到无比欣慰。此案的意义在于,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父子二人的亲情回归,又诉前化解了另一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起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当前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在处理起来尤为棘手,我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应积极努力的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稳控和化解工作。曾记得,我在审理原告香河县某村委会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是一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针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较深和被告张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在原一、二审期间曾多次上访的情况,我深知如果该案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会再次上访,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我细致研究原审卷宗,认真寻找案件调解工作的突破口,耐心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虽然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该案依法判决后,我为防止再次出现上访情形,便立即努力做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一方面与被告张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促膝谈心增进感情,耐心听取其意见,并解释法律的规定、宣传相关法律;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请其帮助做原、被告双方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多次思想工作调解下,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磋商,终于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坐在了一起,同意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该案履行后,双方对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信访人赵某某当即表示不再上访。至此,一起进京上访案件,在我坚持不懈的精心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从根本上消除了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虽然我从事民事审判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我始终坚持用真情唤醒赡养案件里的亲情、离婚案件里的旧情、邻里纠纷案件里的乡情、欠款纠纷案件里的友情、交通事故案件里的同情,让威严的法与暖人的情相融,用真诚和尊重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信服,一大批民商事案件也因此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自2011年2月份我到安头屯法庭从事审判工作以来,至今已有四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700余件,无一起上访、缠访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得到了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好评与赞扬。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用实际行动履行一名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兑现对党和群众的庄严承诺,为天平增辉,为法徽添彩!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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