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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斌:让青春在执行岗位上闪光
香河县法院执行申诉审查庭副庭长 李宏斌
  发布时间:2015-06-30 09:28:47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申诉审查庭的李宏斌,在此非常感谢院党组组织这次报告会能够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也很荣幸能够在这次会上发言。自2013年从事执行工作以来,我一步步成长起来,先后获得县委嘉奖、廊坊中院三等功、廊坊中院执行系统标兵等荣誉。首先感谢院领导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空间,感谢同事对我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借此机会,我向信任和支持我的领导和同事们表示深深的谢意!下面我谈一谈这几年来在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与各位同事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不妥之处请您不吝赐教。

  审判不易,执行更难,是所有法官共有的感慨。执行工作不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法院的公信力,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现实的维护。再公正的判决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也会使公正黯然失色。所以,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小觑的点睛之作。然而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之所以难,就是因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等等”。针对执行难,我院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阳光执行活动,全院上下联动,法警队全力配合,提高执行质效,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促进平安香河、和谐香河、法治香河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执行工作是一门艺术,讲究方式、方法,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刚柔相济”,也不失为推进执行工作的一种艺术手段。刚和柔,是执行中的一对辩证关系,如能做到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灵活机动,势必会产生较好的效果。下面我就在执行中的几个案例加以说明。

  “刚”是在遇到实际问题和矛盾时,要恰如其分地板起面孔,硬起手腕。如在向被执行人宣讲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时,态度要严肃,措辞要准确,让被执行人从中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对于查封、司法拘留等这些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运用。我在处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潘某辽宁省凌源市人在香河从事改水改电的装修工程,2013年潘某为王某(女)承揽的装修工程改水改电,工程完工后,王某拖欠潘某改水改电款共计7500元未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某同意于2013年10月12日前将上述款项给付潘某。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潘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首先调取了被执行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并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但均无收获。于是我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庭,王某到庭后表示半个月内履行义务,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王某的意见。然而半个月后,王某不但未履行义务,而且拒不接听电话。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之时,一天中午申请人打来电话,称被执行人在香河某饭店门前,我立即和同事驱车前往并将被执行人带到执行庭。在执行庭被执行人王某百般抵赖,拒不履行。针对其态度,我严肃批评了她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并指出其如果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一听到这,王某又想出一个主意,称自己怀孕了拒不配合执行。我和同事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其并未怀孕。在事实面前,王某无计可施,为维护法律尊严,果断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天的措施。其家人见执行庭动了真格的,感受到了法律强大的威慑力,在拘留后的第五天王某家人主动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人为表示感谢,亲自送来一面写着“执法如山,公正廉明”的锦旗。

  “柔”是用爱心感动当事人,从语言上沟通,在情感上互动。从表情、言语、动作等细节入手,做到态度和蔼,用语文明,感化和温暖当事人,从中找出执行中的症结,再从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尽力配合执行。“刚柔并济”中的“柔”概括为“沟通、理解、和解、和谐”四个方面。

  “沟通”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履行债务确实困难,但也有的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判决根本就不理解。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仅靠强制是收不到预期效果的,但若在执行过程中配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沟通说服工作,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我主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吴某在本县一家机柜厂上班,工作中不慎将右手拇指砸伤,右手拇指末节末端骨折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厂家拒不支付吴某的损失。本院依法做出判决,厂家支付吴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厂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通知厂家到庭,被执行人业主到庭时情绪十分激烈,声称对一二审判决不服,要继续申诉甚至要上访到中南海。我说:“因为你厂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如果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你的财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对你今后银行贷款、乘坐飞机、火车、高消费等行为予以禁止:若有严重情节,还可以对你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等”。听到我的解释,该厂业主陷入沉默,情绪也缓和不少。看到他有动摇的倾向,我对症下药,进一步以其经商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劝导:“你是生意人,信誉对你很重要,要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大众都能看到、查到,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都会有记录,对你生意的进一步发展会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希望你能慎重考虑,早日主动履行义务。”经过考虑,该业主主动履行了案件的全部款项。

  “理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情感保证。目前许多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认为执行工作就是帮助申请人要债,仅仅是为了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执行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哪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执行法官并不是申请人的“要债代理人”。在执行工作中应当由执行法官制定详细的执行工作计划,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助执行工作。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应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兼顾,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若能充分地体谅被执行人,尊重被执行人,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执行中遇到的阻力,从而收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在我主办的一起父子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为家庭矛盾,2013年父亲刘某将儿子告到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儿子在2013年12月前从父亲的三间门脸房中搬出。但调解书生效后,儿子并未履行,父亲刘某申请执行。且父亲刘某因过于气愤强烈要求法院对其子采取强制措施。我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并未按照申请人的一时情绪激动而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充分了解了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经了解被执行人是对其父亲对两个儿子的财产分配不均存有抱怨,认为老人偏袒另一方。得知症结,我对被执行人从家庭伦理道德方面入手给其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同时也劝导申请人应体谅儿子的想法和身体残疾难处。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终于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在三天内履行了搬出的义务,父子俩的关系也得到了缓和。

  “和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根本目的。“和谐”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在执行实践中,许多执行申请人在权衡利弊之后,都会有拿回大部分金钱即息事宁人的想法,而被执行人也会有因减轻还款义务而自愿履行债务的心理,这就为执行和解的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以阐明选择和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的好处,倡导双方互谅互让,消除积怨,化干戈为玉帛。我在执行余某与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货款共计18万多元,但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余某未及时送货,给其造成了损失,故拖延不付货款,并声称要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起诉余某。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本着尽可能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出发,向被执行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符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手头现在没钱,不能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需要分期履行。我看到了和解的可能,于是趁热打铁,不断促成双方的沟通交流,促使被执行人从对抗抵触到理解认同,申请人从与被执行人的对立立场到自愿放弃部分余款。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符某当天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余某50000元,余款在2014年5月前还清。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同时也彰显了和谐执行的良好的效果。

  有人说法官是刀尖儿上的舞者,我认为执行法官是在刀尖儿上舞的时间最长、出场频率最高的群体。为法官者,要以邹碧华院长为榜样,要养“文气”、生“志气”、有“傲气”、修“浩然正气”;为法官者,应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公平正义,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以群众所需为工作所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私奉献,敢于担当,让青春在执行岗位上闪光。
责任编辑: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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