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党建园地
香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15:19:24 打印 字号: | |
  香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和落实本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市、县委、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本院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法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要持之以恒狠刹“四风”,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要长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严格责任追究,用严格的责任制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各庭(室)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管理、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院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党组学习制度。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条 党组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全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进行廉政谈话一次。

(三)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方案、措施。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第十条 本院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及干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障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每年召开支部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支持、配合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落实廉政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履行管理职责,抓好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和政务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向组织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谈心和提醒谈话工作。

(六)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支部等部门,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职责。在县纪委、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央、省委、省高院、市委、市中院、县委和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纪律处分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全体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依纪查处法院及其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法院各项政务管理、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和选人用人等过程;选任、联系、考核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和特邀社会廉政监察员;管理廉政档案、廉政账户。

(二)政治处的工作职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处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并纠正存在问题;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开展调研,对本院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本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政治处、机关党支部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领导负责领导、组织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领导、组织对廉政监察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的原则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本院党组报告。

检查考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考核结束,应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整体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其他责任主体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院党组、各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逐级报告制度。本院党组每年应向市中院、县委、县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每年应向本院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均由第一责任人负责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实行“一岗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标准

(一)能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体系健全。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地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责任追究到位。

(四)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被选用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五)领导班子精神状态好,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六)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各项工作起到有力的保证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标准

(一)认真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二)自身清正廉洁,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三)坚持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四)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得好,对各项工作起到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第十七条 评定的档次

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优秀档次

1、达到考核标准,业绩突出。

2、通过调查了解,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超过95﹪以上。

(二)合格档次

1、基本达到考核标准。

2、通过调查了解,得到群众的基本肯定。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超过70﹪,且群众满意率超过50﹪。

(三)不合格档次

1、按照考核标准,两项以上没有达到标准或一项存在严重问题。

2、通过调查了解,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50﹪以下或群众不满意率30﹪以上。

第十八条 考核方法

(一)考核公示。考核前通过文件公布考核时间、对象、主要内容、举报电话等。

(二)召开述廉大会。由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述廉报告。

(三)组织民主评议和测评。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由机关全体干警参加;各庭室负责人和一般干警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由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庭室的全体人员参加。参加评议和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90﹪。

1、民主评议。统一制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测评。统一制发《民主测评表》,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通过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满意率来体现。满意率和不满意率的计算方法为满意票数或不满意票数/参加民主测评总数人数×100﹪,基本满意率的计算方法为满意票数+基本满意票数/参加民主测评总数人数×100﹪。

(四) 个别谈话。考核时随机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单位中层干部及一般干警对被考核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价。综合上述考核情况,有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出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建议,报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六)进行反馈。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由考核小组负责向班子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其他干警的考核情况由分管领导进行反馈。

(七)通报情况。考核结果向全院发出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本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院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任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需要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其辞职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影响的。

(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露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倒查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一个月内逐级核查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人是否负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讨制度。对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本院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在一个月内向本院党组作出书面检讨。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或其他责任主体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离岗或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任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或相应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的,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香河县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春蕾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