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青年甄某因在歌厅被撞倒而引发怒火,纠集三名同伙对撞人者石某拦截群殴,造成石某鼻部受伤。近日,香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余被告人芮某等三人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甄某、芮某等四人系天津市宝坻人。2014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甄某同芮某等四人在香河县某歌厅唱歌。后受害人石某在歌厅内不慎撞到甄某,甄某以此为由将石某拦截,纠集芮某等四人并对石某进行殴打,造成石某鼻部受伤。经鉴定,石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甄某等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石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甄某等四人均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甄某等四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甄某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应提高对打击聚众斗殴犯罪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好社会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守法意识,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防患于未然。也希望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纠纷,要保持心态平和,理智、理性对待,切莫一时性气,斗气逞强,作出违法犯罪的事。否则,受损的只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