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法院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有效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出办案的规范管理,严肃外出办案纪律,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司法廉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办案,是指外出到香河县以外的地区办理案件。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外出办案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办案人员外出办案实行审批制度。确需外出办案的,须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班子成员和副院级领导干部外出办案,须经院长批准,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二)中层正职外出办案,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三)中层副职、一般办案人员外出办案,须经庭长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办案人员外出办案,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第六条 办案人员外出办案严禁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三同”,即同行、同吃、同住。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与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行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同行的,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宴请。
第八条 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不得乘坐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车辆。
第九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共同去另一方当事人处。
第十条 办案人员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触,不得参加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组织、安排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得借外出办案之机绕道前往名胜风景地参观旅游,不得接受由当事人支付价款购买的当地土特产、纪念品或出入当地娱乐场所消费。
第十二条 外出办案所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案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须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庭长、主管领导或院长报告。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所需差旅费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报销。严禁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案件当事人摊派、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办案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的办案费用,由办案人员出差前进行估算,从院财务预支差旅费。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在3日内将差旅费单据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由院财务进行核销。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外出办案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本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我院党组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