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逞强骑烈马追逐,不慎落马身亡,死者家属要求马主赔偿各项损失一百余万元。近日,我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沈某某、李某,北京市西城区人,系受害人沈某的父母。被告王某系香河县某农庄业主,“农庄”内除饭店外,还设有马场、摩托艇等娱乐设施,尚未对外开放。沈某与王某皆是“某某骑马爱好者”QQ群网友。2013年4月18日,沈某等网友通过QQ群聊天相约到被告经营的餐厅吃饭,用餐费用AA制。期间沈某喝了自带的红酒。餐后王某带大家到马场骑马,沈某相中的是一匹红色烈马,在骑乘时身着自备的骑马服、马靴,未戴护具。跑至马场南端弯道,沈某失去重心,从马背摔下。当众网友赶到现场,只见沈某面朝上躺在马道上,头骨开裂,口鼻出血。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沈某的父母悲痛欲绝,咬定其女死亡归根原因在于王某无照经营马场,将其诉上法庭。2013年5月13日,我院公开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李某诉称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沈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有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并阐述了理由。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从事马场行业,属于无照经营,允许沈某骑马,且在受害人骑马过程中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受害人沈某,作为较专业骑马爱好者,明知被告人王某马场项目没有正式营业,配套设施不全,但其仍不顾及安全,而且骑马前饮酒,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此案沈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对于沈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以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
该案件经我院审理、查明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沈某某、李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4892元。
二、驳回原告沈某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沈某某、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的结果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变更了王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一审承担全部费用的30%变更为承担40%,即被上述人王某赔偿上述人沈某某、李某各项损失313189元,受害人自担6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游客在外游玩时,一定要注意将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要选择营业正规、设施完善、风险度低的游乐项目,量力而行,切莫逞强挑战极限性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