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和本院《党组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院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四条 院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院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院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县纪委派驻本院纪检组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需要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院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制定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指导院机关党总支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关措施及决定。 
(六)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事件的处理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六条 需要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院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院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六)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七条 需要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基本建设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大宗房屋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四)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和集体资产的处置。
(五)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需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本院的财政预决算编制。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大额资金的支出和物资装备方案。
(四)研究制定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研究决定目标考核奖金、福利的分配方案。
(六)其他大额经费的开支。
第九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院党组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院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院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院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院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必须有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获得应到会党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方能通过。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深入交换意见后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院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纪检组、监察室应指定人员列席会议,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院党组会议。 
第十三条 院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实行党组书记末位发言制度。院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书记在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党组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院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院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院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院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院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