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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15-05-07 10:55:43 打印 字号: | |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组会议事活动,提高党组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议事事项

  1、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落实意见。

  2、研究和确定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问题。

  3、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党务工作、队伍建议、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本院干部的奖惩、任免、调配、培训、晋职晋级和其他有关人事问题。

  6、研究干部竞争上岗和交流轮岗问题。

  7、讨论决定院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8、需要院党组决定的其他问题。

二、议事规则

  1、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并主持会议。

  2、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因会议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参出席者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对拟定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机构更改等一些重要问题,在没有实施公布前,不得擅自泄露。

  4、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5、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6、需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提出,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研究讨论;提交事项的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汇报准备,提出初步意见。

  7、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

  8、院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在院党组会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会会议决定。

  9、如对某个问题有较大的分歧意见,可作为未决事项,待进一步调查或充分酝酿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10、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发现决策有错误,必须通过党组会复议后更改。

三、议事程序

  1、议题。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收集,重要问题提交党组会前,要通知党组成员充分酝酿后,提交讨论。

  2、汇报。汇报由党组书记指定,如因汇报失实,造成决策失误,汇报人应负主要责任。

  3、讨论。在讨论中,每个党组成员都要围绕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发言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4、综合。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对一致或有分歧的意见都要综合,表明态度,提出决策意见。

  5、表决。表决要采取举手或其它方式,表决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6、落实。对议决事项,主持人应指示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并明确落实的时间和要求。
责任编辑: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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