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90后青年饮酒后闲来无事,二人趁着酒劲竟然向沿路的垃圾箱“施展拳脚”,无故损毁公私财物,最终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
2014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樊某二人相约去饭店聚餐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樊某就餐后从饭店出来,二人步行走在回家的路上。因酒精的刺激,被告人李某、樊某趁着酒劲竟然开始对沿路的垃圾箱“施展拳脚”,竞相比赛用脚踩踹垃圾箱。二人共对香河县新华大街和迎宾路两条主街道路边共计15个垃圾箱采取脚踹的方式进行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香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垃圾箱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警方通过调取案发时道路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十日后被告人李某、樊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5月13日,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樊某提起公诉。同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樊某酒后无故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