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期间,被告不幸车祸身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院依法追加被告的四名继承人继续参加案件的审理,判决该四名继承人依法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货款。
勾某与王某原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因业务往来,2012年至2014年1月,勾某多次向王某购买钢材。截至2014年1月27日,勾某共拖欠王某钢材款125548元。后王某多次向勾某催要未果,王某遂将其诉至法院。在该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不料勾某于2014年4月28日因车祸身亡,后我院依法追加勾某的四继承人即勾某之妻及其三名子女参加诉讼。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勾某生前购买原告王某的钢材,且在庭审中认可拖欠原告钢材款125548元的事实,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勾某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勾某去世后,其妻子及三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经查勾某生前与四名继承人在新农村改造时分得了房产,且又未进行家庭析产,故依法判决四继承人给付原告王某钢材款125548元。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