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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打架看“热闹”遭围殴 法官倾情调解助力未成年人成长
作者:刘明洁  发布时间:2014-09-12 08:44:3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打架在旁看“热闹”而引发的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调解下,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2013年4月,王某(1998年出生,已辍学)与某中学的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遂各纠集一伙人相约在该中学内打架。后两伙人的斗殴行为被该中学的老师制止,王某一伙人愤愤不平地离开了校园。就在王某走出校园的瞬间,看到苏某(1997年出生)和赵某一伙人在一起。王某遂误以为前去看“热闹”的苏某也要打他,于是记恨在心,决定找时间“教训”苏某一下。

  2013年5月3日18时许分,在苏某放学回家的路上,王某纠集李某、刘某、杨某三人,将苏某拦住并对其实施殴打,造成苏某双眼钝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左眼外伤性虹膜炎、双眼睑皮下淤血、左眼睑皮下及球后积气、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鉴定,苏某伤情为轻伤。后双方家长就此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某父亲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赔偿苏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07元。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还是未成年人,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时期,人生观、价值观均没有准确的认识及定位,不宜直接进入审理程序。如果此案能以缓和的调解方式案结事了,将对双方身心发展起重大作用。因此,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父亲态度较坚决,宣称苏某不仅在受伤期间耽误了考试,出院上学后还被同学嘲笑,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必须赔偿苏某的精神损失。而被告父母坚决不同意原告父亲的此项要求。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一面向双方释明法律及利害关系,一面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指出原被告双方正处于成长中的不成熟阶段,可塑性极强,父母对于孩子不能一味的溺爱和袒护,而应将关心和爱护的重点置于培养孩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以及提高应对处理纠纷能力等素养上。

  最终,双方法定代理人被承办法官的情、理、法说服,各自打开心结,做出了让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庭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00元;此款给付后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原告苏某自愿放弃对本次伤害事件的其他三名参与者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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