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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结算引不满 盗毁财物被并罚
作者:刘明洁  发布时间:2014-08-26 16:52:58 打印 字号: | |
  昔日员工因结算工资问题与厂长产生矛盾,为发泄不满,该名员工夜间“作案”,故意将厂内财物毁坏,并盗走一辆电动三轮车。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刘某原是某家具厂的一名员工,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厂长产生分歧。刘某认为厂长给自己少结算了一部分工资,遂与厂长理论。因未得到满意答复,刘某怀恨在心,愤然离厂。2013年10月8日23时许,刘某为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来到该家具厂内,趁厂区无人之机,将该厂油漆房内的部分油漆倒在地上,部分油漆泼在该厂成品家具上,并将该厂打磨机、砂纸、电熨斗等物品扔进该厂厕所,随后将该厂库房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被损毁的家具、油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620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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