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挪车一事,两男子竟发生争执拳脚相加,致使一人被打伤,一人被判刑。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13日19时许,江某来到某村看望一个朋友,将车停在了王某家的门口。王某的父亲看到车堵在了自家门口,便出门让江某挪车。正在两人理论之时,王某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在了江某的车后。王某下车后,江某便让王某将车挪开,以便自己倒车。王某叫嚣这是自己的“地盘”,没理由给江某挪车。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并使用拳脚相互殴斗。殴斗过程中,王某将江某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江某的伤情为轻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江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江某存在过错,且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江某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