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司机驾车撞坏他人车辆,车主因对赔偿问题心存不满,竟故意再次将被撞车辆撞坏。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14日上午,杨某的司机给其打电话称自己驾驶的拉挠机与一辆轿车相撞。杨某到现场后,与被撞车主苏某协商,双方决定“私了”此事,杨某遂当即交给苏某4500元。后双方各自驾车离开。在回去的路上,杨某越想越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赔偿太多吃亏了,便心生不满。后杨某紧追被撞车辆,欲别住此车拦住苏某。一番“较量”后,杨某别车未果,心里愈加愤怒。后苏某将车停在某处去办事,杨某便驾车超过苏某的车,故意倒车将苏某的车前机箱盖、前保险杠、右大灯等部位撞坏。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050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