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自动存取款机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汇款打入他人账户,而对方拒绝返还钱款。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返还8000元钱款给原告。
2014年3月某日,原告张某来到某银行,准备在自动存取款机上给自己的生意伙伴刘某转帐结算。因一时疏忽大意原告张某将转帐帐号输入错误,误将现金8000元转入了被告李某在香河县农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里。当原告张某发现转帐错误后,立即收好银行转账凭条并报警,同时通过银行联系到被告李某并说明情况,要求李某返还误存钱款,但被告李某并未答应。为挽回损失,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返还8000元钱款。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他人转帐时误将8000元汇入被告李某的银行卡,因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与原告张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故该8000元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应属于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李某持有该款项不予返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8000元人民币。
案件警示:
公民在银行转账时,如不慎误将钱款存错账户,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收集好转账存款证据,如银行凭条等。同时,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