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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酿殴斗 触犯刑法悔恨晚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14-05-29 15:44:59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有人常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后因一时冲动而酿成大祸,领受刑罚。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因斗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一:2013年10月17日12时许,受害人王某(62岁)骑电动自行车在香河县某小区前面的公路上行驶时与被告人刘某(24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王某的左手手指和左膝盖被撞伤,后被告人刘某把受害人王某送到附近某诊所治疗。第二天,刘某又带着王某去诊所换药,事后受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刘某提出医疗费问题,因刘某不同意王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而导致双方发生争执,争吵中受害人王某上前打了刘某一个耳光,此时满腹怨气的刘某一时怒火中烧,对王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后被告人刘某后悔不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二:2013年8月29日23时许,本案被告人邢某驾车外出,在京哈高速廊坊管理处香河主线站进京方向排队缴费时,与同时驾车排队的安某因争抢车道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安某气不过打电话给他的儿子被告人安某。被告人安某赶到现场后,发现父亲被人“欺负”,立刻火冒三丈,拿起了车中准备好的铁棍向被告人邢某打去。被告人邢某也毫不示弱,拿起家伙与安某打成一团。因相互殴打最终导致二人肱骨、颅脑、指骨等多处骨折的“两败俱伤”的结果。

  冷静后的双方当事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己因一时冲动发生相互殴斗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懊悔不已。但双方的行为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最终被告人邢某、安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

案件警示:

  提倡“文明、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人们在日常的交往中,难免会因一些琐事而发生矛盾,而此时的我们如果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往往因一时冲动、逞强好胜而做出令自己悔恨终身的错事。古人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错与对往往就在一念之间。所以在发生纠纷时,尤其是年轻人一定要多一份理智、少一些冲动,相互礼让、多一些宽容,这样才能妥善化解矛盾,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林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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