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为争抢孩子抚养权,僵持不下,互不退让。经过承办法官数次思想疏导工作,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原告(男方)、被告于2009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男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得知被告早在原告起诉前就把孩子带回了娘家,并将其藏匿起来不让原告与之相见。如果简单地做出判决,该案将很难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因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执且僵持不下,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状态。考虑到此案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并未因此而放弃调解,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说服、疏导。经多次背对背的沟通,双方被承办法官的诚意所打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