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打电话时发生争吵,双方便纠集数人相约到某处打架,此种“暴力”行径终将使他们陷入牢狱之灾。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聚众斗殴案,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与被告人王某在电话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两人便相约到某处“一决高下”。随后,侯某纠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王某纠集数人,来到事先约定的地点。双方见面后,侯某、李某两人便分别用砍刀、甩棍将王某后背等处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纠集他人并持械与王某纠集数人约定时间、地点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侯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次事件中未实施打斗行为,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