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通过购买做生意人的手机号码,“冒名顶替”来诈骗他人钱财。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河北省任丘市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被判刑,服刑期满后来到河北省香河县打工。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托朋友从一个做生意人处购买了一个手机号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手机号码曾是原手机主人联系生意业务的号码,后弃之不用了。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突然接到了一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王某接听后得知是一香河籍男子秦某询问他是不是做XX生意的。此时,被告人王某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原手机号码主人的谈生意电话。王某心中顿生诈骗之念,心想自己何不假冒原手机号码主人和对方做笔“生意”捞一把呢。于是王某立即谎称自己是该生意老板,并骗取了对方的信任。后受害人秦某给王某发来订货样品,王某在收到样品后与受害人秦某谈好了价钱,并骗得秦某将货款打到了他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收到钱后被告人王某立即将该联系电话办理了停机保号,并先后分三次从银行提取了受害人秦某打来的货款,秦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13年11月21日王某被警方抓获。
2014年4月28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警示:
该案件中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购买别人的手机号码,“冒名顶替”与人做“生意”来诈骗他人钱财,而受害人往往因缺少应有的警惕而上当受骗。此案件提醒公民,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转卖给陌生人而给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趁之机,同时在涉及财务转账交易时,切勿疏忽大意,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最好能够实现“当面交易,货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