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研究 > 典型案例
培训合同有规定 违约离职须谨慎
作者:王焕君  发布时间:2013-12-12 16:18:56 打印 字号: | |
  员工经公司选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后,未履行培训协议规定就离职,被企业要求赔付培训违约金。近日,香河县法院审结一起培训违约金赔付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吕某赔偿违约金12200元。

  吕某,女,文安县人,2013年4月就职于香河县张某开办的某教育培训中心。2013年5月8日,张某与吕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张某选送吕某参加某初级教师培训班,培训及相关费用共计12200元由原告张某支付,但培训结束后,被告吕某至少要在原告处工作3年。若在上述年限内未经培训中心允许私自离职属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8月,被告吕某在培训结束后,因家庭原因未回到张某公司工作。原告张某按协议要求被告吕某赔付其培训费用的双倍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4400元。

  2013年11月7日,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张某已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了培训费12200元,但被告吕某在接受培训后,未按合同约定回到原告张某公司工作,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但原告张某提出被告吕某赔付其培训费用双倍违约金的要求,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违约金的赔付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吕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2200元。

  法官说法:

  随意离职须谨慎

  工作不满意可以辞职,但是有一类经专项培训后再辞职的,劳动者还需要谨慎处理,高昂的违约金可能会让你措手不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被告吕某单方面违反培训协议,参加培训后未在原单位工作已属离职,应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全额赔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崔立城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