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少年,本应通过自己的双手和辛勤的努力去创造美好的未来和幸福的人生。如果因一时糊涂,头脑发热,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已有,终将注定给自己的青春带来一段灰暗的记忆,到那时后悔莫及。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
分别判处二被告人韩某、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4月3日22时许,未成年人韩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坐在邻桌的王某将一部白色小米2型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顿时,韩某心生邪念,心想自己正愁无钱购买小米手机,遂与坐在隔壁的伙伴吴某暗自商量,找准时机将该手机盗走。就在韩某、吴某计划如何盗走手机时,王某起身离开,将自己的手机忘在了桌子上。此时,二人窃喜,互使眼色后,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匆匆离开网吧。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韩某、吴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此前无前科劣迹,且被盗手机已归还失主王某,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