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法官为方便一年老当事人诉讼,将门卫室作为临时调解室,妥善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原告黄某夫妇均年近八十,生育三个儿子。子女本应恪守孝道,让老人颐养天年,二儿子却因家务琐事声称自己没钱,无法拿出赡养费,一再推脱赡养义务,老人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及时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了解情况。原告黄某拄着拐杖,由其小儿子搀扶着,一步一挪,上楼十分不便。看到这种情况,承办法官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方便,果断决定将门卫室作为临时调解室,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风俗人情,耐心向被告辨法析理,教育被告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不赡养父母的错误,并向父母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赡养协议,案件得以妥善解决。事后,两位老人对承办法官周到的服务表示了感谢。
法官心语:
上面的事例,在法官的眼中只是一件平常的“小事”,但看似不起眼的一件“小事”,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一件“大事”,它透射出办案法官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不一定要以每年审结多少案件,执行回多大的标的额来衡量法官是否做到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只要认真做好身边每一件这样的“小事”,就是做到了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如果每一名法官在工作中都能时时刻刻注意这些“小事”,认认真真办好这些“小事”,那么司法将会更加和谐,社会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