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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入室盗窃 终受法律严惩
作者:崔立城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8:51 打印 字号: | |
  个别人总是幻想能够不劳而获,心存侥幸地通过盗取他人财物来实现“发财梦”,但是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香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盗窃团伙连续实施入室盗窃犯罪案件。

  被告人韦某和被告人罗某均系贵州省某县某村人,被告人韦某于2012年3月来香河打工,后被告人罗某受被告人韦某劝说也来到香河,二人同在一工厂打工。由于工作辛苦,且收入有限,很难满足他们的日常开销,这与他们理想中的“荣华富贵”的生活状态相差甚远。于是二人私下开始幻想着怎样能够“不劳而获”过上幸福生活,最终他们选择了盗窃的犯罪手段。2012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来到香河县淑阳镇某村邹某的出租房内,趁其熟睡之际,将屋内桌上的一台联想Y48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5537元。2013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来到香河县淑阳镇某村姚某出租房院内,趁其熟睡之际,将正房窗台上的电脑包、联想牌S680型手机、诺基亚5233型手机及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0元。2013年7月17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韦某伙同罗某来到香河县钱旺乡某村,将何某停放在自家院门前的一辆跑狼牌自行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又来到香河县淑阳镇某村,将李某停放在其自家租房处院内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70元。正当被告人韦某和罗某庆幸屡次盗窃顺利得手,准备继续作案时被警方抓获。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和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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