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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迷网络游戏无钱上网 合伙实施盗窃被判刑罚
作者:徐桂萍  发布时间:2013-10-21 09:14:28 打印 字号: | |
  20岁左右的年龄,本应是求学或创业的最佳时机,然而无业青年佟某、邓某却整天泡在网吧里,沉迷于网络游戏中。为能够满足上网消费,竟实施盗窃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佟某,男,1994年出生;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出生。二人同为天津市武清区某镇人,由于二人均无正当职业,又因经常去网吧上网玩游戏而相识。被告人佟某和邓某均没有经济来源,而又幻想着能够“不劳而获”来保证他们每日去网吧的消费。再加之二被告人在网吧接触到一些不良社会青年并受其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歧途。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佟某窜至香河县某村,翻墙进入刘某家中,将刘某家中3400余元现金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MP5等物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20元。第一次盗窃就顺利得手,被告人佟某尝到了“甜头”,并认为自己找到了一条“生财捷径”,并一发而不可收。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佟某又伙同被告人邓某来到香河县某村,翻墙进入失主阚某家中,将失主阚某家中2000余元现金盗走。正当二人庆贺再次得手之时,佟某、邓某二人被警方抓获。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

  当前,青少年玩网络游戏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如果沉迷于此、不能自拔,则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尤其像上述案件中的佟某、邓某,由于长期泡在网吧,沉迷于网络游戏,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学校、家长要加强对青少年上网行为的管控,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网吧经营的监管力度,共同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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