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抢一盗”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行为,也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对一入室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周某,重庆籍人,捕前暂住天津市静海县某村。2012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香河县某镇集市上闲逛时发现一手机店中的手机款式新颖,甚是喜爱。但困于囊中羞涩,无钱购买,遂心生邪念,预谋实施盗窃。2012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趁着夜色无人,用一根铁棍将手机店的门撬开,盗走各品牌手机36部及现金300余元。经鉴定被盗3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11166元。除留给自已和一朋友用2部外,其余大部分手机以低价卖给静海县外地民工。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周某在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还赃物,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