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导致精神障碍,持刀将人砍伤。这种病理性醉酒行为人究竟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给出说法,认定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而李某在酒醒后对自己做的荒唐事后悔不已。
2012年8月31日19时许,李某酒后因口渴到某家具厂内找水喝。居住在厂里的周某发现李某后,遂上前询问其来由,见其醉醺醺的状态,恐其闹事,周某遂立即赶李某出去。在两人推搡之时,李某拿起身边的一把菜刀朝周某连砍五刀,致周某倒地血流不止。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为轻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周某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时为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心语:
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是由于长期或大量饮酒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导致发生精神症状。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类。急性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即通常所谓的“发酒疯”,另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精神障碍称为病理性醉洒,即小量的酒就引起严重的精神症状,表现为意识模糊有强烈的兴奋性和攻击行为,或可出现片段的幻觉和妄想,持续数分钟和数小时不等。慢性酒精中毒时的精神障碍是长期饮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损害,表现为逐渐加重的人格改变和智能衰退,并常伴有各种内脏器官的严重病变。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易变得兴奋、狂妄,甚至丧失理智,进而诱发犯罪。近年来,因饮酒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酒后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给众多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酒后犯罪案件警醒世人,要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贪杯,伤了身体,影响工作和生活,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