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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索要彩礼 法官调解定纷止争
作者:张敏  发布时间:2013-09-13 14:01:42 打印 字号: | |
  一对恋人在举行订婚仪式后闹分手,因彩礼问题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近日,香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使得一对昔日的恋人心平气和地将往日的恋情划上了句号。

  2012年12月,石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后两人感情发展顺利,遂举行了订婚仪式。石某将订婚彩礼11000元及订婚礼物诺基亚手机一部交予见证人,由见证人交给李某。因双方工作在两地,订婚后两人渐行渐远。最终,石某提出分手,李某表示同意,但其拒绝返还订婚彩礼及订婚礼物。石某经多次索要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并没有直接安排开庭,而是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原、被告双方曾经是恋人,一旦走上审判程序,势必会激化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此案宜调解解决。于是,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承办法官首先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开始时,原告理直气壮地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及订婚礼物,而被告虽对彩礼及订婚礼物予以认可,但其声称按照农村风俗,男方提出分手,彩礼就不应返还。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见此情况,承办法官果断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从感情角度对原告进行劝导,告知其与被告曾经感情很深,已论及婚嫁,突然提出分手对女方伤害很大,让其换位思考。原告经过反复思量,决定放弃部分权利请求。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又与被告进行谈心,在抚平其激动情绪的同时,对其进行释法析理,认真详细地讲解了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承办法官情、理、法并举的劝导下,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元,原告放弃其他权利请求。

    

  法官心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女方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但按照农村风俗,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予返还彩礼。如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女方思想上势必有抵触情绪,不会主动履行,也不利于下步执行。承办法官了解农村风俗习惯,调解工作兼顾了风俗习惯,在劝说双方都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上述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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