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调解原告某银行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告方追回贷款并撤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2009年12月18日至2012年12月1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可循环借款40000元,担保方式为三户联保,被告刘某、夏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该银行将张某等四人诉至法院。因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39991.37元及利息1789.62元,被告刘某、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细心阅卷,并及时将四名被告传唤到法庭。承办法官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恶意逃债是不仅是诚信问题,贷款未及时归还,会造成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以后再去其他银行贷款,无论是贷款人,还是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都将很困难。同时,违约更是违法行为。承办法官向两名担保人讲解了有关保证责任的相关条款,告知他们在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下,张某夫妇表示会尽快筹钱,刘某和夏某也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四名被告将借款送到法庭并交给了原告,原告当即办理了撤诉手续。该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