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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致富”“考量”亲情走向
作者:刘明洁  发布时间:2013-06-19 16:47:49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随着我县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批农民因一笔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或因数套住宅,一跃跻身“富人”行列。面对巨大的金钱利益,一些家庭却骤起纷争。为了各自的利益不顾父母恩兄妹情,使多年亲情毁于一旦。法官断得了金钱官司,却断不了亲情官司。亲人之间能让一步就让一步,千万别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阻断了长远的亲情路。现就我院审结的几起案件总结如下,发人深思,引人警醒。

    

           为争土地补偿款 兄弟五人上公堂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本应是和睦相处的一家人却因亡母的土地补偿费用闹得不可开交。

  四原告系被告韩某的亲哥哥。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后,遗留的1.3亩口粮田被流转,共得各项赔偿98000元,该款由被告韩某全部领走。原告四人与被告协商未果,后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未能解决。故四原告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土地补偿费用。

  主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对案情进行深入地了解,发现该案当事人系兄弟关系,适用调解为宜。一旦判决,势必会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家庭纠纷更为严重。本案开始的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原被告双方情绪都比较偏激,四原告一味地指责被告,被告也不相让步。原被告均针锋相对,全不见手足之情。此案最终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四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四原告各自继承补偿款1万元,其余归被告所有。

    

        儿子贪占父亲补偿款 法官悉心调解弥合亲情

  世人常道钱是好东西,没钱办事难上天。但有时钱也是祸水,因钱闹纠纷确是伤人伤心伤亲情。

  原告邹甲有三子,被告邹乙系其次子。自2008年起原告在三个儿子处轮班居住,2010年底,因拆迁改造原告自己的一套平房获得补偿款14万元,原告将该款存入银行。2011年2月,原告在被告处居住时,被告擅自将原告的14万元取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

  主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并没有直接安排开庭,而是考虑到原告近90岁,原、被告又是父子关系,只有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才能使得双方都达到满意,真正化解干戈。首先主办法官和被告联系,从生活常识百姓观念等方面耐心讲解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要因为钱影响了父子亲情,而且要做出榜样给自己子女,并让其子一起帮着调解。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被告最终同意做出让步,同意将补偿款返还给其父。主办法官运用拉家常的方式拉近和原告的距离,不厌其烦地向其讲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并让其大女儿一起劝解。最后原告同意让步。最后,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邹乙当庭给付原告邹甲现金2万元。(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继子侵占继母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返还不当得利

  继子代自己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却未将该款项交给自己,在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前夫与继子均告上法庭。我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140000元。

  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汪某与被告佟某之父于1993年7月再婚,1996年9月二人经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佟某所在村村委会分给原告0.8亩口粮田。2011年1月2日,因该村土地流转,佟某从本村村委会领取了4、4亩土地70年的土地补偿款768304元,其中包含原告的0.8亩土地补偿款计140000元。汪某在得知佟某领取了该款后,认为佟某理应将属于自己所得份额的征地补偿款还给自己,并为此多次向其索要,但佟某拒不返还。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汪某诉至法院,要求佟某返还征地补偿款。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佟某代领原告的土地补偿款140000元拒不返还,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根据,其取得利益与原告遭受损害之间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佟玉明有义务将已代领的土地补偿款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佟某之父返还土地补偿款,因其未实际领取并占有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故对原告要求其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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