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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沉溺网络色情 强奸猥亵幼女获刑
作者:杨春艳  发布时间:2013-06-07 16:36:22 打印 字号: | |
  2013年6月5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儿童的强奸、猥亵案件,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出生)与被害人张某(女,2008年出生)均系香河县某村村民,被告人李某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在被害人张某父亲开办的沙发厂打工。李某平时沉溺于电脑网络游戏,经常泡在网吧彻夜不归。在网吧打游戏过程中李某逐渐接触到了网络淫秽色情内容,并经常用电脑或手机下载淫秽图片、视频观看。受此影响,为了寻求刺激,李某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年仅四岁的被害人。在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被害人张某父母外出时间,在沙发厂内,多次猥亵并两次强奸被害人张某。

  香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本案中,因被害人张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被告人多次猥亵并两次强奸被害人,依法应对被告人周野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周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罪行,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的父母代李某向被害人张某赔偿了精神损失费,被害人的父母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警示:近年来,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由于受害儿童年龄较小,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尤其在遇到熟人作案时,容易受到哄骗而受到伤害。案发后,不少儿童又因无知、羞愧,或因受到犯罪嫌疑人恐吓等原因,未能及时向家长反映情况,结果往往导致侵害行为多次发生,给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为此,家长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子女的日常监护。尤其对于幼小儿童,不要让其脱离家长的监控视野。家长要经常与孩子沟通交流,随时关注孩子的日常表现,一旦发现孩子的异常变化,要及时询问、调查和处置,避免侵害的发生。同时学校和家长,应从正面加强对未成年人性知识的普及,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责任编辑: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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