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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 离婚后彩礼应当返还
作者:李长海  发布时间:2013-06-06 16:11:30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却一直未共同生活,一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可否要求返还彩礼?日前,我院对此类案件给出说法,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且尚未共同生活。2月11日,原告从其父存折中支取人民币30000元连同其自筹的10000元共计4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交予被告,被告将此40000元以自己的户名存入银行。而后,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放弃生育权并到被告家落户,原告全部财产归被告及被告与前夫所生女儿所有。原告不同意该协议条款,双方发生矛盾,被告遂提出分手,且只同意返还彩礼10000元。一气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建立在婚后共同生活基础上,现原、被告虽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此规定,本案中王某的返还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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