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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收五元钱起争执 打伤老板获刑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13-05-09 16:31:15 打印 字号: | |
  只因多收五元钱两男子与老板发生口角,情急之下发生肢体冲突,将老板打成轻伤。日前,我院以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9月4日20时许,在香河县某台球厅,王某、周某因台球厅老板赵某多收其五元钱,双方遂发生口角。因言辞过于激烈,双方相互厮打。王某、周某的殴打行为造成赵某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等伤。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周某分别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另查,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赵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在本案的起因及发展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存在一定过错,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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