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多收五元钱两男子与老板发生口角,情急之下发生肢体冲突,将老板打成轻伤。日前,我院以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9月4日20时许,在香河县某台球厅,王某、周某因台球厅老板赵某多收其五元钱,双方遂发生口角。因言辞过于激烈,双方相互厮打。王某、周某的殴打行为造成赵某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等伤。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周某分别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另查,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赵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在本案的起因及发展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存在一定过错,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