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闲聊天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不仅重伤他人,也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日前,我院以犯故意伤害罪(重伤),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孟某与张某本是工友。2012年7月15日8时许,孟某与张某闲聊天时发生口角。冲突愈演愈烈,情急之下,孟某抄起地上的一根铁管将张某打伤,致张某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肝破裂、胃多发挫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鉴于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