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公正
香河县法院院长 张海河
党的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司法权威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司法之本。没有司法权威,很难做到司法公正。没有司法权威,很难让人承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背靠司法权威之树,手握司法公正之剑,方能担当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天赋使命。
一、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是一种制度性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权威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是司法权的独占性,司法权归属且只归属于司法机关,即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其次是司法权的程序性,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再次是司法的强制性上,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及藐视法庭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最后是司法权的终局性,司法的终局裁决是最有权威的裁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二、确保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司法公正不仅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更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但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标准都有无法解决的局限性,容易让民众对其产生不信任感。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其评判标准具有自相矛盾性。审判机关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判决,并非依据当事人各方所感知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程序性的证据规则模拟出来的案件事实。但是,这种模拟事实能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受制于证据规则所设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当事人举证能力大小等因素,这就可能会出现客观事实认定不准确的情况。司法公正的局限性影响着司法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职能的实现,这就需要司法权威,需要司法不可抗拒、不可侵犯的尊严和神圣,需要民众对司法的内心信服和自觉遵从。我们必须深知:司法公正的单一完善并不必然会产生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司法公正的副产品,而是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共同实现着社会公正,共同支撑着社会稳定。因此,司法权威对于司法公正而言,是正相关关系,司法的权威性越高,人们心目中司法的公正性也越高。当然,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强调通过提升司法公正来树立司法权威。
三、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亟需解决的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法院自身建设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建设,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真正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与党同心同德,不折不扣地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法院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党组在法院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广大党员干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实抓深,通过业务培训、轮岗交流等途径,抓好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等活动,加强对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通过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评选调解能手等练兵活动,切实增强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准确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扎实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和队伍作风建设,弘扬先进典型,强化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形成靠制度规范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廉洁司法,始终坚持从严治院不动摇,始终保持对不公不廉行为的高压态势,旗帜鲜明,警钟长鸣,构建好廉政防线。
二是审执中心工作和司法管理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更加注重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更加注重审理好事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类案件。深化民本司法,妥善审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推进解决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把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与岗位目标考核相挂钩,实施以审管办为龙头,以司法绩效为重点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案件质效。抓基层打基础,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处理好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问题。司法以民意为基础,更要体现和反映民意.由于民意表达途径、方式与司法特有规律存在差异,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司法与民意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民意有充分的表达空间,而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并不会被民意随意左右。因此,为了防止舆情民意对司法的不当影响,维护司法权威,我们首先应充分发挥媒介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民意,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其次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完善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渠道。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保证司法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是对有偏见的舆论压力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延期审理,直到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 最后,法院的判决可以评论,也可以批判。但这种评论和批判要有一个合理明确的标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案件的权力,那么我们监督它的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就只有一个——审判是不是依法进行的,即它的审判是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四是处理好涉诉信访的问题。如今,“信访不信法”现象多有发生,动摇了司法权威,危及我国法治的根基。一些信访事项尚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穷尽诉讼程序作出定论,就被作为涉诉信访件向法院交办或督办;很多案件已经得到依法处理,但由于当事人不断上访或提出法律诉求以外的诉求,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仍按信访件进行批示、交办,要求法院处理,将非法律诉求转入司法程序。这种对涉诉信访采取与常规信访无差别处置方式或非正常连接机制的现象,混淆了信访与司法两者的功能定位,影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解决纷争机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此,我们建议:首先,理顺“诉”与“访”的关系,诉访分离。在界定信访和司法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加强诉访甄别,坚持诉访分离。在公民穷尽所有司法救济程序之前,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应受理当事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涉诉信访,也不要以交办的方式要求法院处理化解,确保法律争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次,科学定位我国四级法院的法定功能,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化要求的诉讼内纠纷最终解决机制,依法定分止争。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更加便捷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司法的公正、权威。再次,要用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经过上级法院依法审查终结的,不能再通过交办、督办、限期化解等方式回流到诉讼程序,徒增司法机关的困扰。对经涉诉信访终结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困难的,应当从司法程序中剥离,纳入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保障体制内妥善化解。最后,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党政机关依法维稳。无论是信访人维权,还是党政机关维稳,均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忽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轻视司法的终局裁判。避免一案解决、群案反弹,一次解决、多次反复。对冲破现有法律框架,践踏现有法律规则的滥访、缠访、闹访,应依法予以制止和抵制,切实遵循法治原则,树立司法权威。
四、司法的权威与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呵护
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首先,党委要发挥带头守法的模范作用。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也是法律权威、国家权威和党的执政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应当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守法、尊法,在尊重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好模范作用,绝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绝不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对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有法可依的个案,一定要依法办事。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审的案件,要切实维护好司法权威。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法外干预追究相应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提升司法权威来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其次,行政机关要成为守法的表率。各级政府部门要自觉带头坚持依法行政,使厉行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长治久安的积极选择和实际行动。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政府官员应成为全社会依法办事、廉洁守法的表率,引导广大民众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最后,促成公众对司法权威的逐步认可。提高公众的法律文化意识是增强公众认同司法的基础,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要通过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传播先进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实现法律价值,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要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和信仰,让全社会都养成一种观念: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方式都是司法。司法判决的错误也只有用司法监督机制去纠错,而不是靠所谓“清官”的干预去纠正。要彻底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让那些胆敢藐视法律践踏、法律尊严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使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扩大和巩固法治的社会基础,这样才能逐渐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形成崇尚法律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