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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亏本起恶意 抢劫“上线”陷囹圄
作者:张晓莉  发布时间:2013-04-27 10:54:07 打印 字号: | |
  传销亏本起恶意 抢劫“上线”陷囹圄

从事非法传销亏本,为讨回被骗钱财,“下线”竟绑架“上线”勒索钱财。近日,我院就审结了这起因传销引发的抢劫、盗窃案件,四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等待他们的将是在冰冷的铁窗内度过十余年生涯。

被告人林某、母某、邹某、林某强均系四川省籍人。2011年9月,四被告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时结识上线即被害人段某。段某从事一段时间后退出传销活动。后因非法传销亏本,四被告人欲找当时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段某要求退还被骗钱财,但段某以退出传销活动为由拒不归还林某等四被告人的所谓会员费。林某等四被告人遂起意绑架段某。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林某等四被告人及陈某(在逃)、谭某(在逃)冒充民警绑架段某,强行将其带至事先租下的民房处,将段某随身携带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600余元现金和四张银行卡抢走,强迫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款37300元。之后四被告人又强迫段某给其男友打电话索要赎金6万元,但未得逞。2012年8月11日早晨,林某等四被告人在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来到其住处,用段某包内发现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段某数码相机、手机和白金项链。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近人民币8000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等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冒充民警绑架他人,并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故对四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母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强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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