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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严打态势 保障社会安定
香河县人民法院召开惩治犯罪集中宣判大会
作者:刘明洁  发布时间:2013-04-26 14:35:00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4月25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罗某等五名罪犯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罗某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罗某,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彬州市安仁县华王乡小背村罗古组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2年7月8日,被告人罗某受李某委托将毒品由北京带往东北。当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乘坐长途客车途经京哈高速香河治安检查站时被查获。在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疑似K粉的白色晶体一大包重831.76克,一小包重2.81克。经鉴定,两包疑似K粉的白色晶体中均有氯胺酮成分,其中大包中的氯胺酮含量为65.5%。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重伤)案。被告人孟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15日8时许,在香河县某工程施工处,被告人孟某因锁事与其工友张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孟某持铁管将张某打伤,致被害人张某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肝破裂、胃多发挫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院以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高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范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丰县华山镇三拔26号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高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江苏省丰县华山镇张安22号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17日20时许,在香河县某建筑工地生活区工人宿舍,范某、高某因琐事与陈某、王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范某、高某用拳头及铁锹将刘某、陈某、王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刘某和陈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根据被告人范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马某强奸(未遂)案。被告人马某,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汉族,文盲,农民。2012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来到某村孟某家中,欲与孟某发生关系,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孟某为轻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卫能力。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院以犯强奸罪(未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大会,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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