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歌厅工作,熟知收银员的工作流程,遂心生歹念,与他人合谋抢夺自己的同事。日前,我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发生在同事之间的抢夺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田某为某歌厅员工,与该歌厅收银员段某交往甚多。在一次聊天中,段某不经意间说出了自己每天晚上将该歌厅的营业款送往何处。利令智昏,田某顿生邪念,遂找来刘某、张某二人。在跟两个同怀“发财梦”的“好哥们”讲了自己的想法后,三人一拍即合,准备大干一场。为确保计划万无一失,三人多次进行踩点,并制定了行动方案。1月20日凌晨2时许,田某佯装护送段某将营业款送到某处。而此时,刘某、张某按事先计划好的行动路线,隐蔽在该歌厅西侧路边。在田某、段某行经此地时,趁段某不备,将其手中的钱包及4581元现金抢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将赃物平分后,三人各自潜逃。但仍在该歌厅附近逗留的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巡警发现并询问。张某主动交待了自己伙同田某、刘某的犯罪事实。刘某被捕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田某,三人纷纷落网。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张某、刘某的帮助下趁他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系自首,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系立功,故依法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