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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前起贪念 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13-04-09 17:13:14 打印 字号: | |
  在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钱时,竟发现另一张银行卡,贪念驱使下用此卡取出15000元。近日,我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12月30日晚9时许,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前排队等待取款。在等待过程中,前面正在取款的田某接了一电话,取完款后,忘记了将留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出就匆匆离开。陈某一看田某走了,就打算用自己的卡取钱。他在插卡时发现取款机里面还有一张卡没有取出,于是就动了贪念。他迅速按动了取款机的按钮,分数次将田某银行卡中的15000元现金取走。回到家后,陈某感觉良心受到谴责,终日惶恐不安,不久便投案自首。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采取冒充卡主身份到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本案中,陈某使用捡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信用卡支取钱财,其具体行为表现为是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即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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