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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终不成 缺席判决保权益
作者:张敏  发布时间:2013-03-18 17:14:05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借贷关系中,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应诉的行为是逃不过法律追究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的可缺席判决”。近日,香河法院就按照该规定缺席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于2011年4月借给被告米某50000元钱,被告为原告打下一张借条作为凭据。但债务到期后被告米某以种种理拖欠不还。原告赵某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我院,要求米某立即还款。

  我院受理了此案。主办法官向被告下发应诉等各种手续后,被告米某一直未到庭。经查实被告为躲避债务,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主办法官找到被告父亲请其帮忙联系被告,并代收应诉手续,但被告父亲以不知其现在住址和联系方式为由拒绝代收。主办法官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手续,邮件被退回。后法官又通过多方渠道均未与被告取得联系。最后,此案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并在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3月15日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米某从原告赵某处借款,理应到期偿还。但被告无故躲避债务,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不应诉,故缺席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米某归还赵某欠款50000元,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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