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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幼儿园摔伤 园方赔偿一万一
作者:杨燕  发布时间:2013-03-14 08:58:03 打印 字号: | |
  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要保证给幼儿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保育和教育环境,使幼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让家长放心。若幼儿园管理者自身责任意识不强,因管理疏忽而出现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在幼儿园摔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为幼儿园及相关教育部门敲响了警钟。

  2012年5月13日,4岁的杜某在其入托的某幼儿园午休。因园主的一时疏忽,杜某不慎摔伤。经诊断,其伤情为右股骨干骨折。为此,幼儿园管理者为杜某支付医疗费16095.1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00元。后双方就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杜某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的管理者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1340.9元。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认为简单的判决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遂决定先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找到原告的母亲,在询问了原告的伤情后,摸清了其诉求和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及时将原告母亲的调解意见转达给被告,被告称自己已尽力救治,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不同意再进行赔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希望,继续从情、理、法的角度,与被告进行交流。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后,被告的抵触情绪有所减少,并同意再支付一部分费用。通过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充分掌握了双方的意见,并找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及时安排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互不退让。见此情况,承办法官遂决定以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得到了感情上的宣泄,对抗情绪有所消除,各自打开了心结,并都同意与对方进行面对面的交心倾诉。经过一番交谈,原告母亲对被告表示谅解,被告也承诺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000元;此款付清后,双方再无纠纷。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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