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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位农民工喜领工资款
香河法院庭前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作者:徐天峰  发布时间:2013-03-11 10:55:55 打印 字号: | |
  我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近日,通过耐心细致的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十八位外地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案件的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等十八人均是来自四川、河南等外省市的农民工。2012年,原告在我县夏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工。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底签订劳动协议,原告为夏某承包的某房地产开发工地提供劳务。2012年10月底该工程完工,但工程完工后,夏某未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后夏某为十八位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并答应于2012年12月17日前结清工资款。但到期后夏某仍未能履行承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十八位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夏某立即给付工资款。

  我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经过对案情仔细的调查分析后,认为该案事实非常清楚,但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且多为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引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因此,主办法官决定采用庭前调解方式解决此案。主办法官首先对被告人夏某“释法明理”,从情与法上耐心分析其存在的过错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让其“换位思考”,理解农民工的生活处境和心理状态。同时,主办法官也对每名农民工做耐心的劝解和心理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矛盾。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夏某一次性给付十八位原告劳务费2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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