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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拒付女儿抚养费 法官真情调解促和谐
作者:杨燕  发布时间:2013-03-04 17:10:35 打印 字号: | |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开通未成年人案件“绿色保护通道”,强力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真正做到了“一切为了孩子”。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女儿状告母亲给付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06年2月,张某(现年9岁)的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负担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张某的家境每况愈下,以致张某的生活、学习费用无法得到保障。张某的父亲在与其母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作为原告,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和原告父亲取得了联系,在掌握了原告方的诉求、感情期望和心结的情况下,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承办法官在认真倾听被告方感情宣泄的同时,耐心地向其讲解了有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消除对法律的误解和片面认识。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的抵触情绪有所缓解。在时机成熟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因各自主张的数额差距较大,调解陷入了僵局状态。在庭前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掌握了案件的症结,并发现了调解的瓶颈。庭审后,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工作,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交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与耐心劝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约定被告探望原告的时间。至此,原告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了帮助,也在感情上得到了安慰。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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