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亲亲相隐”这一原则并不予以认可,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人,法律会对其予以严惩。近日,我院依法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王某、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至12月期间,夏某、王某、葛某在明知李某(已判决)涉嫌强奸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中,夏某将其保管的北京市某处住房提供给李某居住;王某为李某提供一张银行卡以方便其家人为其汇款,并为其送衣服;葛某通过王某为李某提供的银行卡为其汇款。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对“两肋插刀”的行为也是后悔万分,并表态以后一定知法、守法,以弥补自己所犯的罪行。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葛某明知李某是犯罪人员,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确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故我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