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法院妥善化解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经法官不懈调解,原本诉讼无望的民工顺利拿到了自己的“救命”钱。
原告李某2011年9月1日到被告开办(原告推测)的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2012年2月21日10时20分许,在工作中原告操作不慎右手被切伤,后被告儿子将原告送医院就医。庭审中被告不认可原告陈述,称与该厂并无关系,其儿子在厂内只是负责联系,也并非实际经营人。经询问,原告并不清楚该厂到底由谁实际经营,只是初到厂子工作时与被告之子接洽,发放工资也是由被告之子负责。因该家具厂未进行工商登记,从工商管理部门无法核实该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究竟是谁。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家具厂的经营者为被告。此案若继续审理,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虽然被告并非实际经营者,但其与该家具厂之间有密切联系,可以通过被告与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协商,为原告争取赔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次耐心的做被告工作,被告同意与厂方协商沟通。最终,原告、被告及厂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厂方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05000元,厂方当庭履行了该协议。
法官提示:非法用工关系中,一旦用工方不认可用工关系,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用工关系及实际经营者是谁。因此,劳动者在去用工方工作时,要核实厂方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了解其营业执照的期限,否则自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